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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涉案《借款合同》仅有所谓借款人的签名,没有所谓贷款人即某某银行的单位印章和经办人签字,并且所谓借款人的签名是伪造的,故借款人、某某银行之间欠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该合同不成立,借款人、某某银行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伪造..
    发布时间:2022-02-07
  • 一、本案根本不存在借款人的电子签名,所谓的借款人电子签名这一事实是原审法院伪造的,具体表现在原审判决书第4页法院说理部分,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投保操作过程中已对《投保单》及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电子签名,经过被告核保后,原、被告已经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实际上,原审法院所谓的借款人的电子签..
    发布时间:2022-02-06
  • 从36万元本金到账这一支付行为的普惠贷款业务行外放款过渡户这一主体名称来看,与银行并非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不排除普惠、财险以银行放贷的名义将自有或集合资金委托银行放贷,即非法放贷。本金到账的当天,财险就从中强制扣划走760元,使得实际可用本金不足36万元,但普惠、财险依然按照36万元这一..
    发布时间:2022-01-21
  • 李大贺律师对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完全没有关联性。首先,主体无关联,诚如财险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之描述,该组证据是对《银行如意贷个人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当中同借款人姓名 两字的签名人之身份进行确认的第三方认证报告,既不是..
    发布时间:2022-01-18
  • 法院正确的裁判应当是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9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但是,原审判决根本没有遵循这一裁判过程,完全忽略或者故意规避了这一规定,导致事实认定..
    发布时间:2022-01-12
  • 某保险公司在原审中举示的第一组证据《个人借款合同(如意贷)》《银行个人借款凭证(借据)》和第三组证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等这些所谓的电子协议,全部为来源不明的复印件,并且没有提供附属信息和电子交换信息,导致这些所谓的电子协议极度..
    发布时间:2022-01-11
  • 一、伪造手写签名,以冒充电子签名,这既是伪造协议的典型表现,也是侵犯借款人姓名权的明证。 (一)标题为《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的、格式为PDF的电子文档落款处有借款人姓名内容的手写字体,直观来看,并看不出有伪造行为等违法犯罪痕迹,但经复制、粘贴到Word文档里之后发现,无论是保单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2-01-10
  • 请注意,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中,有两层借贷关系,第一层是集资参与人(出借人)与P2P平台之间的借贷关系,第二层是P2P平台与社会不特定个人、单位之间的借贷关系,前一层里P2P平台是集资参与人的借款人,后一层里个人、单位是P2P平台的借款人,而本文中的借款人是指后一层里的个人、单位,不包含前一..
    发布时间:2022-01-09
  • 一、电子保险单。 (一)从合同效力角度考量,保险单是某保险公司单方出具的,消费者对此事先(保单出具之前)不知晓、事中(保单出具时)不知情、事后(保单出具后)不认可,并且保单记载的投保人是姓名**、移动电话****、身份证号****、住所****,这就很明显某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说**是谁,**就是谁..
    发布时间:2021-12-29
  • 1.隐瞒即欺诈隐瞒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原审法院在原审判决书第46页通过工作人员未告知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属于隐瞒而不是欺诈这一描述确认人寿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隐瞒了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对此,人寿保险公司在其上诉状中也明确予以自认。但是,原审法院通过引用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
    发布时间: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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