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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同期贷款利率放开后民间借贷利率如何确定问题的解答

作者:李大贺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5日
民间放债人:李律师!由于不经常关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变动,我目前放债的利率依然是月息2%,按照近期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在4倍以内,也算是合规了。但是,我最近听说央行自去年7月份就已经将同期贷款利率放开了,也就意味着我的民间放债利率可以超过2%,没有了4倍的基数。请问,我今后的放债利率,如何做到合规有效呢?
李大贺律师:确有此事,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720日起就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管制,一是取消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二是取消了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三是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但是,对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做了暂不作调整的安排。这也就产生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有关民间借贷利率4倍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及如何确定民间借款利率问题。
我认为,首先,既然没有了同期基准利率作为确定4倍的基数,第6条也就没有再适用的条件。这就意味着,自20137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不再有上限。其次,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得到急需的资金,放债人得到约定的利息回报,本身就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原则中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要求,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应当得到保护。同时,既然信用社的贷款上都取消了,何况民间借贷利率?因此《意见》中的“不得高利率”的原则要求就没有适用的前提条件。最后,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也遵循“法律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利率市场化就是将资金价格的决定权交给市场(李克强)”,在目前情况下,我认为只要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利率,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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