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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李大贺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1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甘政发[2012]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为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小型微型企业资金链绷紧,经营发展比较困难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加大对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增加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实力。(责任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

  (二)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多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责任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

  (三)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风险定价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得一浮到顶,浮利分费,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责任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及各商业银行)

  (四)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支持符合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具备发债融资条件的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重点支持兰州银行发行50亿元小型微型企业金融债券。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引导民间资本分地区、分产业、多层次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集中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通过打包推介、批量审查、集中授信、快捷融资的方式,帮助小型微型企业获得直接、间接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五)加大对小金融机构的扶持。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励参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积极组建和扶持各类担保机构发展,稳步推进担保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作,不断扩大担保覆盖面。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0.5%—2%的保费补贴。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资金补助。设立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再担保公司作用,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平台,构建企业、金融、担保、再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二、加大各项财税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

  (七)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80%以上要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服务体系建设等,以后逐年加大投入力度。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六大行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培育发展小型微型企业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八)对贷款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建立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从省长金融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九)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提高个人经营者起征点幅度等措施,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信委)

  三、严格执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

  (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对小型微型企业三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小型微型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用地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

  (十一)对吸纳毕业生就业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各类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经营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十二)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和创业基地。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支持企业的模式,重点发展创业孵化、公共技术、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2012年重点培育和支持15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对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创业基地每孵化培训1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十三)大力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要围绕有色冶金、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特色农产品加工等行业的配套服务和产业链延伸,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每年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达到50户以上的服务平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要大力扶持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价格低廉、针对性强、便捷优良服务的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十四)健全完善统计制度。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立我省中小微企业统计制度,分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进行分类统计,加强中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管理。要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行特点,建立监测预警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情况,分析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制定政策意见提供依据。(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省工信委)

  四、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升创新能力

  (十五)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自主创新。创建自有品牌,不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培育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的名牌产品,加大驰(著)名商标培育扶持力度。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工信委)

  (十六)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技能培训。支持对小型微型企业员工实施在岗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大专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企业、大集团培训基地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培训服务,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培养人才。(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人社厅)

  (十七)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十八)充分发挥商会和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各类商会和协会,进一步密切小型微型企业与银行及政府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努力为小型微型企业排忧解难。鼓励各类商会和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融资服务等活动,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活力。(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省工信委)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各责任部门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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