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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新乡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细则

作者:李大贺律师  时间:2011年07月22日

新乡市律师协会文件


新律协〔2010〕11号

签发人:王 敬


关于印发《新乡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
执业人员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工作,确保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新乡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新乡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月度工作记录

新乡市律师协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考 核 细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下称“实习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律师协会每年临时指派相关人员组成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在我市所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考委会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填写评语,并签署律师事务所主任意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四)《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五)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月度工作记录》,每月由指导律师审阅签字确认。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收到考核申请后,由考委会审查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作出说明或予以补正。
第六条 考委会完成上述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采取面试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七条 考委会进行面试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
(二)实习人员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面试考核中,参加面试人员必须回答考委会成员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考委会成员当场对参加面试人员作出面试成绩合格与不合格的评判。
第八条 经审查、面试合格的实习人员,将在新乡律师网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公示期间接到有问题的举报立即调查核实。
第九条 通过材料审查、面试、公示三项程序的实习人员,由考委会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考委会对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取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通过面试综合素质测评被评定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将考核合格的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市司法局。
第十二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考委会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1、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该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该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1、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2、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3、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4、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5、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6、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7、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8、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9、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10、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四)有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区别不同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后重新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市司法局。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市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省律师协会同意受理复核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省律师协会,由省律师协会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执业的,由市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考核。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新乡市律师协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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