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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虚假诉讼,保险费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作者:李大贺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0日

对方(原告)人某财险吕梁分公司诉你方(被告、借款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即(2023)晋1102民初****号案一审材料已经收到,经过审阅,李律师简要发表如下意见:
原审判决书
    一、判决书第一页载明,本案审理采用简易程序,但李律师认为,本案原告采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纠纷等手段进行虚假诉讼,既达不到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的要求,也达不到适用普通程序一人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要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原审程序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你可以将该事实作为上诉理由。 
    二、判决书第二页你方答辩所称“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单独索取了电子签名”之内容,容易给法庭造成一种错误印象,即本案确实存在你的电子签名,因为如果没有你方的电子签名,何来被索取呢?!你方对这一句话虽有“(签名本页没有任何内容)”备注,但这一备注显然与你方有没有在本案贷款过程中实施过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真伪、电子签名可靠与否等问题无关联。你方想要表达的意思是,你方被伪造了签名,或者被伪造了电子签名,但与其作上述容易让人误解的描述,不如直截了当:“对方伪造电子签名”。因此,建议你方在上诉的过程中,对电子签名造假问题的描述简繁得当。 
    三、你方答辩时主张的事实过多,根据谁主张(积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方这样做等于给自己增加举证负担,自陷于被动地位。因此,建议你方在布局上诉理由时,重点在否定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以及从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方面否定对方的证据,轻装上阵,集中火力攻击对方的最为薄弱之处,即充分揭露对方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纠纷,行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最忌讳模棱两可——判决书第四页,你方关于投保单中的“****”签名问题进行“像我签字”“无法确认是我本人所签”属于对于自己不利的无效质证意见,建议再行审阅,就像对证据三的质疑一样非常肯定地说“是我签的”或“不是我签的”。 
    五、原审判决书第十页,原审法院的第一期之后的七期11724.69元保险费原告应予返还的意见,值得肯定,但收取的第一期保险费不予返还的意见欠妥。 
    六、原审判决书第十一页,原审法院就对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值得肯定。
另,由于原审法院已将被告二的责任去掉,故在上诉时不必对此再费口舌。 
    七、从判决第一项仅支持对方代偿本息(需扣除应返还给你方的保险费)、第二项驳回对方其他诉讼请求,以及案件受理费你与对方平均分担等内容来看,你方胜诉了一半。尚有一半,即第一项判决,这是你方在上诉时重点攻击的目标,其中一点理由是:强制搭售,合同应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利息等费用均不应计算,仅可计算实际到账本金(减累计被扣各个款项),这是退而求其次的上诉目的;第一上诉目的,就是争取二审改判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上诉动因:不服原审判决第一项,“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乘胜追击,争取完胜。
上诉请求:请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全面否定对方证据,充分揭露对方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纠纷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并就强制搭售等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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