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砍头息”+毁匿还款凭证+虚增金额,“套路贷”虚假诉讼应受制裁
一、借款人的已还款总额早已超过本金金额。借款人曾持续向某某消费金融公司还款,已还款额早已累计至204291.9元,明显已超额还款,已还款总额高出本金4291.9元。由此可见,本案确实存在“应还”未还本金,但不是借款人应还某某消费金融公司,而是某某消费金融公司应还借款人,故某某消费金融公司第一项有关“应还”未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完全没有根据。
二、消费欺诈。某某消费金融公司利用向借款人贷款的机会,拿出其事先制作好的、未与借款人协商的、借款人不知情的格式合同文本——涉案《新某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等费用,并试图将等成本转嫁给借款人,等于通过欺、瞒等手段侵犯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等各项金融消费者权益,构成消费欺诈。
三、套路贷。已还款总额204291.9元中的28212元,系中银消金公司安排其工作人员或其合作的第三方公司(某某消费金融公司所谓的渠道公司)工作人员在贷款前后分三笔收取,但其对此却矢口否认,相当于毁匿还款凭据。至此,某某消费金融公司已非法获利4291.9元,但其仍不满足,更进一步,通过捏造事实等手段向贵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金额高达89899.7元以上。由此可见,某某消费金融公司是在通过收取“砍头息”、毁匿还款凭据、虚假诉讼等手段实施“套路贷”。
可见,某某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本不成立,其是通过虚构事实等手段提起的虚假诉讼,以试图进一步侵犯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等权益,故贵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贵院在认为其涉嫌犯罪时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答辩状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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