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名为债权转让,实为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借款合同即使成立也无效
涉案网贷平台翼某贷公司形式上是P2P网贷居间服务商,为社会不特定的出借人与社会不特定借款人两方提供信息交换和资金撮合服务,但实质上是非法机构,打着开展P2P网贷居间服务的旗号,一头非法集资——集合社会不特定人的资金,另一头非法放贷——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或自有资金出借给社会不特定人。
翼某贷公司非法集资、非法放贷行为在本案中的具体表现:
1. 在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原告自认“2014年12月10日,被告通过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贷出方借款6万元”“该笔债权被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购”,证明本案被告借到的资金源自社会不特定人的出借资金。
2. 翼某贷公司仅仅是P2P网贷信息服务提供商,而不是具有资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也不是具有受托支付资格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借资金应当由出借人直达借款人的规定,以及信息中介机构不摸钱、纯居间的相关规定,借款人的借款应当由出借人直接支付,而不是由翼某贷公司直接支付。但是,本案中被告作为借款人,其借款并非由网贷平台另一头的出借人直接支付,而是由网贷平台自身——翼某贷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直接支付。可见,涉案出借资金完全由翼某贷公司控制,翼某贷公司成为实际借款人和实际出借人,借款——以开展P2P网贷居间服务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出借——以开展P2P网贷居间服务为名行非法放贷之实。
3.债权转让后,就债权转让事宜向借款人行使通知权利、履行通知义务的均系债权转让人,而非债权受让人。从原告的自述“该笔债权被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购,并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宋某”以及原审法院认定的“债权转让事实由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通过被告预留手机短信告知”等内容来看,原始出借人即平台出借人作为第一债权转让人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了翼某贷公司,翼某贷公司作为第一债权受让人、第二债权转让人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了本案原告宋某,但就债权转让事宜发出通知的并非原始出借人,而是翼某贷公司,翼某贷公司不但在其中扮演了第一债权受让人和第二债权转让人的双重角色,而且在通知环节完全取代了原始债权人,俨然一副实际出借人的尊容。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故本案借款合同即使成立,也无效。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再审申请书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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