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数字签名≠电子签名,仅有数字签名的借款合同不成立,内容无效
对借款合同的签署,需要通过手写签名(针对纸合同)或者电子签名(针对数据电文、电子合同)完成,而数字签名与合同是否签署问题毫无关联。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字签名,是指利用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验证电子数据来源和完整性的数据值。
从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的定义也可以看出,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 内容、形式、作用、效果不同;
2. 实施主体不同,前者是合同当事人各方,后者是认证机构等合同各方主体之外的第三方机构;
3. 形成时间不同,前者是在签约过程中、签约完成前产生,后者是在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等电子数据形成后、被作为证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
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银行述称:“2020年3月13日,被告陈某与原告通过电子渠道采用数字签名方式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贷款纠纷,原告为证明贷款事实,提供了被告签字确认的个人消费贷款签约前告知书、签约时照片、经过数字签名验证的借款合同、被告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这些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涉案《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在上述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举示的照片不能客观、完整反映“签约”主体、签署内容、签约过程,而签约前告知书也不能代替或等于借款合同,且原告某某银行以及原审法院均表示涉案借款合同是通过数字签名方式“签署”,这相当于某某银行、原审法院对涉案借款合同未签订之事实的自认、佐证,故这些证据根本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其关于借款合同的成立与否、效力有无等的法律评价是基于对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数字签名与合同签署的混淆引致的完全错误的法律评价。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法律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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