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河南郑州李大贺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成功案例

没有任何手写签名、电子签名、数据交换,这样的借款合同纯属造假

作者:李大贺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5日

1.借款人在事前、事中、事后等整个借贷过程中,并没有看到、收到、确认、保留过涉案借款合同,即借贷双方并没有进行过电子数据的交换,涉案借款合同的如下内容证明了这一事实:
某网贷平台举示的所谓借款合同,其称之为电子合同,并强调“在发生争议时,以网贷平台所保留的文本、电子字段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借贷双方确认的内容为准。
涉案借款合同的以上内容充分证明,本案借贷双方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合同,网贷平台举示的所谓借款合同实质为其一手捏造的虚假材料。

2.网贷平台举示的涉案借款合同载明:“本合同签订及其修改或补充均以电子文本及电子数据的形式体现。”可见涉案借款合同应当为电子合同,证据形式应当为电子数据,但是电子合同、电子数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需要网贷平台提供原件、原始载体、附属信息来加以证明,然而其提供的仅仅是来源不明的复制件,故依法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不能够支持网贷平台的证明目的。

3.本案的签署方式是什么呢?涉案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在网贷平台以点击确认或其他具有相同意义的方式或其他方式签署本合同。”但是,“点击确认”既非等于手写签名,也非等于电子签名,且非等于数据交换,即不属于任何合法、有效的签订方式。“其他方式签署本合同”到底是什么方式呢?等于什么也没说。而网贷平台最终也没能举证证明借款人究竟通过什么方式“签订”,故本案根本不存在签约的行为事实,自然不存在什么签署方式。

4.借款人(P2P平台这一头)前不见出借人(P2P平台那一头),后不见(这些所谓的)出借人交付的出借资金,而是全程由P2P网贷平台及其关联机构操控,借款本金由网贷平台直接支付,每期还款由网贷平台指定的支付机构从借款人银行卡内强行扣划,现已超额(本金)扣款。
综上所述,该网贷平台是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打着P2P网贷居间服务的旗号,行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甚至“套路贷”诈骗之实,所谓借款合同根本不成立,而仅仅是其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注:本文系根据李大贺律师代理的案件之具体个案案情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