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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这样的借款合同就是某银行、小贷公司欺诈借款人、虚假诉讼的工具

作者:李大贺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5日

1.本案的借款合同形式是什么呢?签署方式是什么呢?借款合同序言部分称:借款人“同意与贷款人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本协议,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由此可见,本案借款合同的形式为数据电文,签署方式是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本。然而,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需要通过数据交换或者电子签名等方式来实现,但本案中借款人与某贷款银行、小贷公司之间既无数据交换行为,也没有进行过可靠的电子签名,故本案借款合同欠缺合意,根本不成立。

2.借款合同第1条“定义”部分第2款载明:“贷款人:······具体以借款人借款成功后显示的贷款人或出借人信息为准。”其意为,在借款人“签订”本借款合同时,本案的贷款人(贷款银行、小贷公司等)具体是谁并不明确,即借款人根本不知道在和谁签订合同,只有等到贷款发放后,谁说了自己是贷款人之后借款人方才知晓,并且必须认可。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合同?什么样的意思呢?根本就无从产生订立合同的真实、一致、有效的意思表示,也等于根本就没有合同。

3.谁是借款合同里的借款人呢?借款合同中就借款人信息的描述是这样的:
姓名:仅显示借款人姓名的最后一个字。
身份证号:仅显示后四位。
如此以来,本案中的某贷款银行、小贷公司怎么能够确定借款合同当中的借款人就是本案的借款人呢?怎么就那么理直气壮地向本案的借款人要钱呢?!订立合同,立约人身份信息都不明确,何来订立?何来有真实、一致、有效的意思表示?根本无从订立,无从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的借款合同根本不成立。某贷款银行、小贷公司拿这样的借款合同向借款人主张利息等费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拿着这样的借款合同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李大贺律师代理的案件之具体个案案情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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