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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高利转贷、伪造电子签名,退一赔三?坐牢?

作者:李大贺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6日
P2P网贷居间平台的应有作用是实现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直接融资——本金、利息在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直接往来流动,平台仅仅提供居间撮合服务,依约收取合理的服务费,不摸钱——不触动本金、利息等资金。但是,某些P2P网贷居间平台不是这样的,他们是披着P2P网贷居间服务的合法外衣,行非法集资、非法放贷之实——将社会不特定人的资金以投资理财、P2P出借等名义吸进自己的资金池,并自行将资金池里的资金放贷给借款人。
为了从中实现更多的非法所得,有的P2P网贷居间平台与咨询、担保、保险、小额贷款、消费金融、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机构串通,通过歪曲电子签名概念、虚构电子签名事实、伪造手写签名等手段虚构咨询服务、担保、保险、借贷等电子协议,层层包装,巧立各种收费名目,在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的情况下将借款人的钱袋子掏空,掏空了还要再掏——借钱人成了送钱人,就是这个意思。
例如,某咨询服务机构A公司宣传推介的P2P网贷业务,借款人在整个借款过程中仅仅见到A公司,受理借款申请、综合授信、合同“签署”、贷款发放等均由A公司通过自己的APP一手操办,给借款人造成的印象是A公司就是P2P网贷平台、出借人等。其实,网贷平台另有其人,是A公司的关联方B公司,与借款人没有任何接触,但到后来A公司拿出的P2P居间服务合同却与A公司没有一点关系,而是由B公司出具的。更有甚者,突然冒出了保险公司C、担保公司D、第三方支付E等机构,出现了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等费用,借款人银行卡资金就是由此持续不断地被扣划走的。
面对借款人的质疑,A公司拿出了咨询服务、担保、保险、借贷等电子协议,我们来看看这些协议究竟是什么玩意儿:
咨询服务、担保、保险、借贷等电子协议中均载明,协议是电子签名形式签署,但借款人根本没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故根本无法按照《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13条之规定实施电子签名,何来电子签名呢?因此这些电子协议可统统视为没有签署,对借款人不具有约束力。而通常在纸质协议当中才会出现的“手写签名”,却在电子协议当中的“落款处”出现了,并且咨询服务、担保、保险、借贷等电子协议的“落款处”的“手写签名”均一模一样,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亦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手写签名,而这些“手写签名”完全颠覆了这一常识,打破了任何一项吉尼斯纪录,显系通过复制粘贴等方式伪造而来。想不到的是,A公司及涉案保险、担保、银行等机构却将此等“手写签名”当作了“电子签名”,这个玩笑开得实在是大了些。
玩笑不止于此,A公司还信誓旦旦地拿出了一份其委托某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报告竟然载明这些“电子签名”的持有人系借款人,借款人是“电子签名”的电子签名人,简直荒唐透顶。既然认证机构将借款人认定为“电子签名”的电子签名人,按照《电子签名法》第20条之规定,委托人就应当是借款人,但为何本认证报告的委托人不是借款人,而是A公司呢?认证报告这些所谓“电子签名”的违反常识性、虚假性暂且不论,仅从认证报告的委托人资格、委托人身份看,便足以得出“电子签名”造假、认证报告违法、无效的结论。
总之,某些P2P网贷平台、咨询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贷款银行、支付机构、认证机构等相互勾结,通过层层包装、伪造协议、巧立名目、强制交易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钱财之目的,构成消费欺诈。借款人的已还款额可全部冲抵本金,超额偿还的,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之规定,请求退一赔三。
P2P网贷平台、咨询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贷款银行、支付机构、认证机构的伪造证据、欺诈之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质辩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上诉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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