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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对爱某进、凡某金科等机构“套路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的怀疑
作者:李大贺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偿付责任计划标准条款》为担保公司单方出具,对你不具有约束力。
        偿付计划第2页,收取借款人每期定额的责任金,该责任金过高,且不属于担保费,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理。
        另收取服务费,收取的虽然比较少,但是担保公司你提供了什么服务?提供担保本身就是服务,可以以此来收取合理的担保费,上述已经提到了,责任金要比担保费收取的多的多了,又额外的收什么所谓的服务费,总体下来,就是以提供担保服务为名,变相的非法索取你的钱财。
        因此,责任金和服务费均不应当计算,你已经支付的,已支付部分应该全额返还给你并计算利息。
        《信息咨询及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P2P网贷平台之外的凡某金科、会某科技两家公司为你提供借款交易及技术支持服务,而约定的这些服务内容实际上都是P2P网贷平台的职能范围,收取这些费用,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更多的是通过这种所谓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你钱财的目的。你可以不予认可,已经支付的,支付部分应当全额退还给你并计算利息。
        《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金额为17000多元,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才13000元,整整多出来4000多元。这明显属于“套路贷”。多出来的4000多元就是诈骗数额,依法不予计算。
        借款协议当中列举有出借人的名称,但实际给你发放贷款的却是P2P网贷平台爱某进,这表明爱某进在实际控制出借人的资金,为非法集资,或者以虚构的出借人名义实施非法放贷。利息依法不予计算。
        退一步讲,排除“套路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的怀疑,将本案视为纯粹的借贷纠纷,借款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首期利息按照约定的年利率14%换算成月利率、实际收到的本金计算,以后逐期减少利息。但是,约定的年14%的利率与约定的每期还款额以及还款总额不对应,不能互推,按照最高法【2015】18号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之规定,视为利息约定不明,依法不应当计算利息。
        另外,《借款协议》还约定爱某进为P2P网贷平台,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上述已有几项所谓的服务费,这里又出现了服务费,这些名目繁多的服务费,到底相应的提供了哪些服务?根本就没有,更不值钱。这就是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