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伪造贷款申请材料+转贷+借新还旧+逾期未还,骗贷,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11月,被告人林某为骗取贷款,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和虚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资料,以烟台金某门窗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烟台银行栖霞支行申请贷款480万元。该贷款发放后,林某将该445万元借给烟台市隆某担保有限公司使用。2015年10月,贷款到期后,林某归还10万元本金,并又用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办理了470万元的借新还旧的贷款。2016年10月,贷款到期后,林某又用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办理了470万元的借新还旧的贷款,后逾期未还。
栖霞市人民法院遂以被告人林某犯骗取贷款罪,作出(2021)鲁068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林某以“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受骗,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在他人的威胁下办理的贷款,违心参与了贷款过程,属于胁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林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受骗,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上诉理由,经查,银行是否陷于错误认识并非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是否知道其骗取贷款与其构成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故对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在他人的威胁下办理的贷款,违心参与了贷款过程,属于胁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因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2022)鲁06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什么是骗取贷款罪?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案例是最好的明证——识别骗取贷款罪,防范被“骗取贷款罪”,理性、有效应对恶意催收;银行贷款逾期的,一般不会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处理不当,或者目的不纯,也不排除被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一定要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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