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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揭破平某普惠、陆某服等的“套路贷”、非法放贷阴谋

作者:李大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平某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各地分公司长期对公众强调其为平某集团旗下企业,打着“中国平某”“平某普惠”的旗号,宣称可以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人提供无抵押、低利率的贷款服务。原告受平某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工作人员关于无抵押、利率极低等推销行为的直接影响,于某某年12月份到其办公场所申请贷款,工作人员通过他们提供的“陆某服”APP(上海陆某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操作贷款,原告于某某年12月借到了120000元,但该笔借款由谁出借、利率多少、有无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多少、每期还款额中多少是本金、利息、其他费用,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分别为多少、如何计算等,平某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始终没有向原告告知,只是一再表示无抵押、利率极低,分36期还,一味的每月从原告的银行卡自动扣划,共计扣划68985.15元,出借人主体信息、出借人出借资金证明、资金来源、其所谓的保险费之收取单位、保险合同等信息始终未向原告提示说明,后原告要求提前偿还剩余本金也遭到拒绝。某某年5月27日,原告突然收到“中国平某”发来的短信,称“尊敬的某某某先生/女士,您通过平某普惠申请的借款已由平某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平某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报送相关不良信息至人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请您注意还款日期,珍视信用记录。”之后,原告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报告,发现确有一条平某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应代偿记录,代偿金额8219元。 “平某普惠”APP却显示由中国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承保本案借款,保单内容显示投保人为原告(姓氏、身份证号相符),被保险人为五个自然人,但具体名字、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确定被保险人主体真实性、合法性的内容一概没有,保额也与120000元的借款金额不符,变成了123472.46元。
        再查,发现平某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融某有限公司,与平某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同一人,其法人代表与平某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为同一人,而平某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的“企业管理”一项,注明“仅限平某集团内部企业”,证明平某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平某集团内部企业有关联;上海陆某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APP名称为“陆某服”)为一人公司,股东为上海陆某某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某某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个发起人股东中的一个即为深圳市平某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平某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平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股东中的一个即为中国平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上海陆某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平某集团内部企业,平某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陆某服”所服务的“出借人”提供担保,等于“陆某服”自身变相的为“出借人”提供增信服务,属于违规行为。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亦隶属于中国平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三家机构对外公示电话更是一模一样,结合以上各项关联性事实,综合证明该三实为一家,通过对外展现三个市场主体的假象、巧立担保费、保险费名目等手段实现非法占有借款人更多钱财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平某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做持续性的虚假宣传,以提供贷款服务为名,利用其专业优势及信息优势,隐瞒事实,哄骗企业、个人前去借款,再联合上海陆某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互相搭售担保、保险、网贷中介服务,共同对“出借人”的身份主体信息、资金出借信息、资金来源信息对借款人进行隐瞒,通过控制“出借人”资金、巧设担保费、保险费、服务费等名目、虚增保额等手段对原告实施“套路贷”、非法放贷,其超出原告实际收到本金数额的部分属于非法要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平某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行为既有借此掩盖其“套路贷”、非法放贷之嫌,也是其实施“套路贷”、非法放贷行为的延续,不能以此产生担保追偿权;其将“代偿”信息提交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行为,从未告知原告,更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属于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立即恢复原状,并赔礼道歉。上海陆某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平某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恢复原告信用记录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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