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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人人贷、友信信贷、友而信,你们这是在干什么

作者:李大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你友信信贷作为乙方,美其名曰接受甲方(借款人)委托代为进行还款管理,你友而信作为丙方,美其名曰为甲方提供咨询、资料代传服务,与作为甲方的借款人签订了所谓的《信息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但是你们实际上做了什么呢?根据该协议,你友信信贷有权对借款人的主还款账户、备用还款账户进行扣划,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多扣划的部分,仅原数返还,不计算利息;提前还款的,需要支付违约金,保障人人贷的利益不受影响;你友信信贷在不经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借款人的银行卡资金进行扣划。根据该协议,你友而信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和作为网贷平台的人人贷没什么区别,更没什么价值,简单的资料上传也需要借款人委托你来完成。在借款人、出借人未订立借款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中已经对还款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通过还款计划表的形式展现。你友信信贷、友而信到底是普通的企业呢,还是在违规充当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角色?你告诉过借款人,简单的资料传递,根本不需要委托代为办理,借款人自行就可轻松完成?你有没有告诉借款人,人人贷才是所谓的P2P网贷中介平台,借款人、出借人可以通过人人贷网贷平台实现一对一接洽、签订合同、出借款项、按期还款,而根本不需要额外的经销商介入和成本投入,你们这两家机构在这里是根本不需要的?你友信信贷、友而信到底是借款人的受托人呢,还是借款人的相对方的代言人?到底是在尽受托人的职责呢,还是在联合人人贷通过层层包装、巧设名目、隐瞒事实等方式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的目的?!
        你人人贷,名义上是一家“没有资金池的银行”——P2P网贷中介平台,出借人、借款人可以通过你及你合作的托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线上一对一直接接触,快速、便捷、低成本的实现借款对接。但是,你人人贷实际上在做什么呢?你与借款人签订了长达39页的所谓《信息咨询及服务协议》,协议文本是你提供的,但是你让借款人阅读了吗?给借款人足够的阅读、理解的时间了吗?协议中关于限制借款人权利、增加借款人义务的部分,你向借款人提示说明了吗?如此长的协议,内容表述言语晦涩、逻辑混乱,一位金融专业律师不重复、不间断的阅读,一个小时尚且不够,更何况理解、接受的时间?你又让借款人阅读了多长时间?恐怕这些都没有吧?因为我感觉你根本不会给借款人阅读的时间,不敢让借款人阅读、理解,更不敢给当事人提示说明,因为在我看来这里面处处是陷阱。协议的前言部分第3条载明在借款匹配成功后借款人、人人贷、出借人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但是借款协议在哪呢?协议当中有三个附件,分别为《借款协议》(模板)《注册服务协议》(模板)《人人贷隐私政策》(模板),竟然都是模板。自始至终,找不到出借人身份信息、出借人交付借款凭证、出借资金来源等信息。 
        出借人身份信息、出借人交付借款凭证、出借资金来源等信息,你们这三家机构到现在也没有给借款人提供,那借款人向谁作出意思表示,又接受谁的意思表示呢?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借款人、人人贷、出借人三方根本就没有签订过借款协议,更甭提借款协议成不成立、生不生效了,这意味着除了借款人有义务返还实际收到的本金之外,所谓利息根本没有计算的基础,附属的服务费等费用更没有计算的基础,依法统统不应予以计算。 
        但是,“天外来客”,在出借人是谁、出借资金主体、出借资金等关键信息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却收到了借款本金162500元,这个本金数额跟《信息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本金数额一模一样,难道出借人是你友信信贷、友而信?而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借款人收到的这162500元又被扣走了52500元,借款人实际可占有、使用的资金变成了110000元。而你们却要求借款人按照162500元的数额来偿还本金、利息,这多出来的52500元及按其计算的利息就属于“套路贷”诈骗数额。 
        经查,友信信贷——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友信科技——北京友信科技有限公司;友而信——上海友而信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友信信贷——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人人贷——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杨某某、张某某、易某某、乐某;友信信贷、友而信的法人代表同为易某某,易某某同为友信信贷、友而信、人人贷的执行董事,易某某另担任人人贷的股东;友信信贷、友而信、人人贷的监事同为张某某;人人贷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股东之一与友信科技的监事同为杨某某。由此可见,友信信贷、友而信、人人贷这三家机构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因此,友信信贷、友而信、人人贷,我高度怀疑你们这三家机构恶意串通,以提供贷款服务为名,利用其专业优势及信息优势,隐瞒事实,哄骗借款人前去借款,并串通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技术优势,通过“砍头息”、暗中抬高利率、虚增债务、肆意扣划等方式侵吞原告资金,属于“套路贷”、非法放贷,同时不排除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借款人实际占有、使用的本金之外的数额,例如利息、服务费等,应作整体上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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