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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服务费、押金、利息、本金之间是什么关系?

作者:李大贺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5日
上诉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即(2020)最高法民终1256号案的庭审过程中,就前期支付的服务费、押金两项费用的性质及如何处置问题,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执一词,上诉人认为该两项费用实质为事先扣除的利息,应当直接冲抵本金,而被上诉人认为不是利息,而属于其他费用,是出借资金的成本,但又称综合下来实际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究竟是利息还是其他费用,含含糊糊说不清楚。其实,被上诉人作为出借人,其在本案中提供的服务只有一项,就是发放贷款,因此而产生的收入只有一项,就是利息,利息是被上诉人的收入,不是其放贷成本、费用,其放贷成本、费用多少问题自行解决,自负盈亏,与借款人没有关系;对于借款人而言,利息就是其使用借款所支出的费用,砍头息、利息之外的任何一项费用都会变相降低借款人实际使用的本金数额,抬高实际借款利率即增加借款人的费用支出。因此,本案中的服务费、押金两项费用问题,实质为本案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或者是否存在实际借款本金与名义借款本金不符的问题,具体为该两项费用是否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二百条(《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现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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