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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谈温州金融改革(摘选1)

作者:李大贺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09日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文解读2(第四条、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为融资监管责任人,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为民间融资监管机构。 这是河南省值得借鉴的地方。目前,河南省辖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从事民间融资业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民间融资管理业务的企业的监管机关机构为各级工信部门和工信部门设立的中小企业局,从2010年至2013年对郑州担保市场的整顿情况来看,这在监管的初衷、积极性、效果上都不如金融管理机构专业、灵活和积极。我建议,河南省效仿温州,将民间融资监管主体从工信部门转归金融管理部门。 *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机制以及与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优化民间融资环境。 第五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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