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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当事人有权对证据充分发表意见,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切莫轻易打断

作者:李大贺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4日

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是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重大前提。涉案协议种类繁多、内容浩繁,而原审法院并没有事先给予上诉人一定的质证时间;因此,在法庭之上给予上诉人充分的质证时间,是上诉人(借款人、投保人)充分行使质证权利、法庭查明事实的重大前提。特别是,原审过程中上诉人的代理人是其母亲,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在此情况下保障包含代理人在内的上诉人的辩论权便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原审法院根本不给上诉人阅读证据材料的时间,也没有给予上诉人充分发表质证权利的时间,整个庭审仅仅用了40分钟左右时间便匆匆告结,导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权利落空。
原审法院未能保障上诉人的辩论权,并且通过具体的行动妨碍上诉人辩论权的充分、有效发挥,例如原审法院通过不时打断代理人的发言、一再强调“快点看”“不要再看啦”“不要再说啦”等言行扰乱上诉人的心理,影响上诉人的思路,侵犯了上诉人的辩论权。原审法院由此进行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相应的裁判,谬以千里。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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