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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维护受害人权益

作者:李大贺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08日
原告人卢某家与被告人卢某乙系同村,20149131130分许,被告人酒后到原告门口拍大门叫原告出来。原告人出来后,被告人向原告人提出借钱的要求,在原告人拒绝向其提供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就此事先与原告人争吵,而后抄起手中的木棍猛力朝原告人头部砸去,导致原告人重型颅脑损伤的人身损害后果,原告人因此先后到*红十字医院、*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致使原告人蒙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原告人作为被告人故意犯罪案中的被害人,因被告人上述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特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有关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相关规定,委托李大贺律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庭上,李大贺律师向法庭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向法庭递交了*红十字医院住院病历、*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向法庭出具量刑意见:首先,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相应的刑期。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卢某乙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卢某甲重伤,据此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重伤一人,未造成伤残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原告人受伤害程度、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积极与否、是否积极赔偿等情况,代理人认为对被告人予以五年以上至五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较为合适。
201529,法院做出“(2015*刑初字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卢某乙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卢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1375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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